养好牛用好料天宝力能牛泰壮
2024-09-22 01:11:57 肉牛饲料
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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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农牧发〔2022〕1号)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疫控防〔2022〕3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2年兵团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及驱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8日2022年兵团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及驱虫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包虫病防控实施犬月月驱虫、牲畜病害脏器实施无害化处理和健康教育相结合技术措施,驱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兵团辖区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报兵团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兵团辖区所有猪进行 O型口蹄疫免疫;对牛、羊、骆驼、鹿进行 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申请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和退出强制免疫的区域,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经兵团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2022年继续开展“净化验收、无疫认证”工作,对各师市畜间布病防控效果进行考核。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开展奶畜免疫的,可逐级报兵团农业农村局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
包虫病:实施对家犬、放牧犬每月驱虫,牲畜病害脏器无害化处理和健康教育宣传相结合的技术措施。
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依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各师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报兵团农业农村局备案。
动物免疫采用经国家批准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犬驱虫采用含诱服药饵的吡喹酮咀嚼片驱虫(目录见附件)。疫苗和药物等产品具体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和驱虫的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和驱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和驱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和驱虫,建立免疫和驱虫档案,做好免疫和驱虫记录,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师市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负责强制免疫疫苗招标工作。师团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师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和驱虫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推进“先打后补”。按照关于印发《兵团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农医发〔2020〕139号),全方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2022年年底前,所有的规模养殖场实现“先打后补”,并按时报送完成情况。
(三)规范疫苗采购。兵团农业农村局会同兵团财政局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动物疫苗招标采购活动。各师团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监督管理、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四)开展技术培养和训练。各师市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防疫人员免疫技术培养和训练。严格执行免疫操作技术规范,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五)完善免疫记录。各师团畜牧兽医机构、连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驱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报告制度。各师市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疫苗调拨和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师市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上报至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上报。
(七)评估免疫效果。兵团、师市畜牧兽医工作站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并且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并且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兵团农业农村局在5月中旬、11月上旬组织并且开展集中免疫效果监测评估工作,适时组织日常随机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各师市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置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全方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按照《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渔业增殖放流资金预算的通知》(兵财农〔2022〕5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已切块下达各师市,大多数都用在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补助,各师市根据疫苗实际的需求数量和动物防疫等工作实际要,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全方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各师市要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做好补助经费的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各师市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统筹做好新城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用进行初免;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3周后加强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高风险区的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验测试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口蹄疫传入高风险地区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
采用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办法来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采用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办法来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8天后,抗体检验测试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犬犬投药、月月驱虫。各流行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每月驱虫日,下发驱虫药,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和配合犬驱虫工作,并做好个人防护。投喂犬驱虫药后,犬主需签字确认并负责服药后3天内犬只拴养、犬粪深埋或焚烧。
犬采用细粒棘球绦虫粪抗原抗体夹心ELISA试剂盒,检测犬只粪样,阳性则判定为感染细粒棘球绦虫。
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可选择使用和本场流行毒株匹配的弱毒活疫苗;在阳性稳定场,需慢慢地减少使用弱毒活疫苗;在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需不再使用弱毒活疫苗。
在阳性不稳定猪场,种母猪一年免疫3~4次活疫苗,仔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
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大多数都用在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免疫28天后,抗体阳性个体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对兵团辖区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对防疫条件好且开展净化工作的种猪场,有关企业报我局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种猪:21~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采用GB/T 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办法来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抗体检验测试阳性判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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